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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政發〔2012〕 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是寶貴的人才資源,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是實現我省經濟轉型跨越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保證。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繼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目標責任,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大同人才網
(一)堅持就業優先,把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實施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發展戰略,在我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全面推進資源型經濟轉型、努力實現轉型跨越發展中創造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實現擴大就業和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
(二)各地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的首位,統籌安排,合理規劃。要健全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各部門工作責任,加強工作考核和監督。
二、暢通就業渠道,全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三)各地要根據統籌城鄉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務發展的需要,大力開發社會管理和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領域服務崗位,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特別是城市社區和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等基層崗位工作。要統籌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進一步落實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的就業政策措施。結合我省發展縣域經濟、實施“大縣城”戰略和百鎮建設工程以及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需要,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縣以下基層單位、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
(四)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將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與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渠道作用。
(五)在科研單位承擔的國家及省級重點重大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鼓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項目研究助理和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
(六)要以實施創業就業工程、開展創建創業型城市為依托,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完善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鼓勵和扶持更多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
(七)積極引導和支持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并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三、實施積極就業政策,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扶持力度
(八)基層就業扶持政策。要在落實基層服務項目各項待遇的基礎上,重點在高校畢業生服務期滿后社保關系接續、就業服務、參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招錄等方面予以扶持。
1、對在基層服務項目和城市街道(社區)、農村基層公益崗位就業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均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享受相關待遇。服務期滿到其他單位就業的,可正常辦理調動手續,并按規定轉移社會保險關系。
2、從2012年起,省級以上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市級及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職位主要用于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也應拿出一定比例,采取定向公開招聘的辦法,招聘基層服務項目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農村基層服務項目的事業單位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招聘基層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3、對參加基層服務項目在我省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且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屬高校畢業生,給予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具體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制定。
4、對到艱苦邊遠地區、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試用期、見習期、初期工資執行定級工資標準。轉正定級時,按《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等四個實施意見的通知》(晉政發〔2006〕47號)規定高定工資。
(九)自主創業扶持政策。要在注冊登記、貸款融資、稅費減免、收費減免、創業服務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積極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
1、放寬自主創業的行業限制。根據“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則,凡高校畢業生申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限制其最低出資金額。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從事高科技產業、現代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行業、領域的投資與經營活動,并允許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2、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享受國家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出臺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享受我省小型微利企業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收費優惠待遇。
4、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畢業2年內的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屬于微利項目的,按規定享受財政全額貼息政策。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將最高貸款額度提高到每人15萬元。
5、全省每年選擇10個以上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進行跟蹤扶持,各地政府也要根據本地實際選擇一定創業項目予以支持。
6、各地政府要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加大資金投入,設立創業資金,提高高校畢業生創業成功率。被評估認定為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從省級創業資金中給予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和創業實體場地租賃費補貼扶持。
(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要在發展資金扶持、企業融資方面給予支持。
1、對中小企業當年新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達到30人以上(200人以上的企業達到20%的),經信、財政部門應優先考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經信部門優先推薦申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及貼息。
2、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給予財政貼息。
(十一)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扶持政策。要在就業服務、公益性崗位援助、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
1、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并進行申報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按規定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總額的2/3的社會保險補貼。
2、對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
3、對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十二)提高就業能力扶持政策。主要在就業見習、職業培訓等方面給予資金扶持。
1、企事業單位安排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高校畢業生基本生活補助,并為高校畢業生購買保險金額不低于3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級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對見習單位給予一定的就業見習補貼。對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對實現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憑靈活就業證明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并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
(十三)管理服務扶持政策。要在社會保險接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職稱評定、戶籍辦理等方面予以扶持。
1、對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被各類用人單位招聘錄用或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招聘錄用后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與靈活就業期間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高校畢業生參與科研項目研究聘用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在其他崗位就業的時間與參與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2、對申報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由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可由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或經授權批準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人事關系接轉、檔案管理、轉正定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勞動保障、人事代理等服務,并享受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待遇。對檔案存放在企業的,由企業為其辦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工作;對檔案存放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的,由企業出具相關手續后,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代其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3、逐步取消高校畢業生的落戶限制,高校畢業生憑就業或創業的相關手續,可在就業(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各類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招聘非本地戶籍高校畢業生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按戶籍管轄范圍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落戶手續。高校畢業生參與基層服務項目或到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可將戶口留在原籍或根據本人意愿遷往就業地區。對招用高校畢業生的企業沒有建立集體戶的以及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將戶口落在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或教育部門所屬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指導機構集體戶上。對科研項目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的,其檔案、戶口可根據實際情況,由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除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外,各有關單位不得收取任何戶籍管理費用。
四、加強就業管理與服務,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
(十四)加強就業創業教育和培訓工作,著力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
1、各高校要完善就業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建立完善就業指導服務機構,開設就業指導課并作為必修課程,將創業教育課程全部納入學分管理。創業就業指導課總學時本科不少于38學時,專科不少于30學時。高校要確保畢業生就業專項工作經費不低于當年全部在校學生學費的1%。
2、建立完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培訓工作機制,以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為重點,做好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培養造就與我省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隊伍。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定點培訓機構與各高校的工作銜接,將有培訓需求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全部納入培訓和政策扶持范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合格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及時組織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3、組織企事業單位安排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加強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建設,在全省培育和樹立一批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數量多、留用率高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就業見習示范基地。
(十五)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實名制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各高校要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銜接,以社會保障“一卡通”建設和使用管理為依托,在2015年底前實現將所有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納入實名制管理范圍。要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辦法,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的質量。
(十六)加強就業服務,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加強就業服務,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要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對實現就業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要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要加強合作,依托全省公共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平臺,提供政策發布、崗位信息、網絡招聘、遠程面試、指導咨詢等就業服務。要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分析制度,建立職業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職業中介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活動。
(十七)強化就業援助。各地要綜合考慮當地失業人員群體的結構特點和就業總體形勢,合理確定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范圍。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建立專門臺賬,對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廣泛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結合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特點,開發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對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予以托底安置。重視做好獨立工礦區和資源枯竭城市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工作。要加強工作調研,完善扶持政策,解決在城市聚居地長時間失業高校畢業生以及女性、殘疾人、少數民族等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
(十八)各地要加大對就業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并為其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h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對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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